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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小区内被盗 物业承担部分赔偿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社 时间:2007-06-23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新华网福州6月22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06年1月22日,福州市民陈先生停放在自家楼下的摩托车被盗。陈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与陈先生建立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承担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安全负有防范和协助管理义务,对小区的车辆停放有管理和引导义务,本案中,陈先生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有一定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鉴于陈先生并没有特别委托物业公司对车辆进行保管,物业公司对陈先生的车辆只是尽一般的安全防范义务,主要的保管义务在车主本人。陈先生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特别看管的区域,也存在过失。
    

    法院最后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陈先生126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