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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规范经适房销售管理 申请人须具备4条件

作者:佚名 来源:福州晚报 时间:2007-06-14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昨天,福州市政府颁布实施新出台的《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资格审查、上市交易以及售后使用管理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主要面向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

套型面积90m2以下

经济适用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核定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由市规划局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予以控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在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可优先申购。

申请人须具备4个条件

根据规定,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此外,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