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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流通龙企每两年认定一次 可享受优惠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日报 时间:2007-06-10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根据日前下发的《福建省流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今年福建省将认定一批流通龙头企业。被认定的企业将享受一系列政策优惠。

    办法规定,申报省流通龙头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守合同,重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对于申报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的,要求企业近两年净资产和纳税额处于全省同行业或所在设区市流通业的前列;从事零售业务的连锁经营企业,零售业务的销售额比例必须在80%以上;综合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全面导入MIS(管理信息)、POS(销售终端)等系统,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度高。申报批发龙头企业的条件是,企业近两年净资产和纳税额处于全省同行业或所在设区市流通业的前列;全面导入ERP(企业资源计划)、MIS(管理信息)等系统,建立上下游供应链信息系统。申报批发市场经营龙头企业的,必须是近两年市场交易规模和企业纳税额处于全省同行业或所在设区市流通业的前列等。

    被认定为省流通龙头企业的可享受优惠政策有:优先获得省级流通现代化项目扶持资金;优先获得省级企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项目补助资金;符合商务部“双百市场工程”的项目,由省经贸委优先向商务部推荐,并对其中部分项目安排省级配套补助资金;符合商务部规定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核准,享受国家、省里有关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扶持政策等。

    省流通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对已认定为省流通龙头企业的每两年进行复评。(记者 赖文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