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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构筑农村低保网:惠民之策 利民之举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日报 时间:2007-05-26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福建省于2004年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6年底,全省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近11亿元,当年发放3.87亿元,惠及76.3万农村困难群众。为了让农村困难群众享受到更多的发展成果,经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7年1月起,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1000元提高到1200元,保障人数增加<!--ADV_CONTENT-->到78万人,今年预计支出低保金5.26亿元。

    在财力并不充裕的条件下,福建省着力构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网,投入资金之巨,覆盖范围之广,保障人数之多,充分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为民解困的坚定决心。回顾三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指示的实际行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生动体现,是顺民意、得民心的德政之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求真务实 慎重决策

    开弓没有回头箭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科学发展观之后,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要求,针对农村重大民生问题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2003年3月,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关于对农村特困家庭开展摸底排查的通知》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村特困家庭摸底排查工作。据各地摸底统计,全省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有70.6万人,在825元以下的有54.06万人,在625元以下的有34.9万人。省民政厅及时将摸底排查的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了专题汇报。这一结果在省直有关部门引起很大震动。不少人心存疑虑:贫困人口真有这么多吗?贫困人口如果这么多,是不是否定了多年的扶贫成果?时任省长的卢展工同志严肃地指出,对待农村贫困人口问题,一定要实事求是,把情况搞实。为准确掌握农村困难群众的实际人数和分布情况,他要求有关部门继续核查,并亲自深入闽东、闽北进行调研。省民政厅再次会同财政、农办、统计等部门深入各地农村,调查核实摸底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全省农村特困家庭的摸底统计结果得到了普遍认同。在此基础上,省委、省政府把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先后召开9次专题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认真研究农村低保制度的可行性方案。卢展工同志明确指出:“开弓没有回头箭”,“一定要说到做到、说好做好”。经过慎重、缜密的评估论证,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起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为把这项惠民举措尽快落到实处,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参加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牵头、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格局,从组织上、措施上、资金上保证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基层干部以超常规方式组织实施,进村入户核算每个困难家庭的实际收入,并通过驻点办公或现场办公,为应保对象尽快办理入保手续,使农村低保政策得以迅速有效落实,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就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到2004年底,全省有75.3万农村困难群众享受农村低保,全年发放低保金3.42亿元。

    健全机制 规范管理

    重在持续有效运作

    在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之初,福建省就立足于较高起点,着眼于完善长效机制,狠抓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操作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力、运作有效。

    确定切合实际的农村低保标准。在统筹兼顾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的基础上,省政府确定2004年1月起全省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1000元。同时规定,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各地不得擅自附加条件提高入保门槛;随着经济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的变化,对农村低保标准进行适时、适当调整。据此,从今年1月起,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1200元。

    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筹措机制。福建对农村低保资金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根据各地财力不平衡的实际状况,省级财政对45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市)给予70%的补助;对人均财力在1.5万至2万元的8个县(市)给予15%的补助;对人均财力2万元以上的5个县(市)以及市辖区不予补助。过去三年里,省级补助金分别为2.14亿元、2.58亿元、2.46亿元,约占当年所需农村低保资金的70%。黄小晶省长指出:“集中新增财力改善民生、支持基层已是福建省委、省政府的共识,我们要让基层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随着农村低保标准的提高,今年省级补助金增至3.82亿元,补助面进一步扩大,财政转移支付县(市)最高可得到80%的补助。

    把握相对合理的低保人口比例。由于农村家庭收入难以精确核算,各地出于对省级补助和本级配套的权衡考虑,在入保关口的把握上难免存在差异。对此,福建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合理把握农村低保人口比例,三年间全省保障人数稳定在75万左右,保证了农村低保制度的健康、平稳和可持续运行。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分析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消费支出、恩格尔系数等因素,对各地农村低保人口比例进行了适当调控,使之逐步趋于相对合理。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为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努力做到六化:评审程序化。每个低保对象的确定,须经村级初审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三审”程序,防止“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公示规范化。低保对象入保前须经过三次公示,公示格式、内容和时间有统一规定,并设有举报电话;发放社会化。通过乡镇金融网点代发低保金,防止人为操纵,最大限度地减少拖扣和冒领低保金的隐患;监督多元化。通过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群众民主评议、社会舆论监督等渠道多管齐下,防止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管理动态化。每年至少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审核,使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金额有升有降;建档标准化。各地实行统一的档案管理模式,做到“一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装订成册,以备查阅。

    德政之举 惠民之策

    和谐效应日益凸显

    实践证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不仅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而且在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广泛的和谐效应。

    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没有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扎实推进。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农村富民政策指引下,广大农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仍有一些农村家庭因病、因残、因灾或受其它因素影响而处于贫困之中。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有效保障了这部分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改善了利益分配格局,缓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上访现象,净化了社会风气,对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农民群众是党在农村最广泛的执政基础,只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才能筑牢党的执政根基。许多基层干部反映,过去乡镇工作重点就是收费、征粮、征兵、计生,无心、无力解决群众困难,干群关系比较紧张。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和其它支农惠农举措的陆续出台,乡镇工作机构把主要精力逐步转移到服务“三农”上,干群关系比以前好了很多。干部进村入户时,群众端茶倒水,笑脸相迎。村民也感慨地说,现在干部不但不向群众“收钱”(各种税费),而且还向特困户“发钱”(低保金),成了群众的贴心人。

    为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打下基础。长期以来,农村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与城市居民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首先,农村低保与以往的临时救济相比,救助对象更具普遍性,补助水平更具合理性,管理运作更具规范性,资金来源更具稳定性,强化了社会救助的“兜底”功能。其次,农村低保为拓展社会救助功能、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了有效平台。福建省在探索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就业援助等制度和实施扶贫开发时,都与农村低保制度紧密衔接,保证了救助对象的准确性,提高了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第三,农村低保兼具社会养老功能。目前,福建省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有24万,占农村低保总人数的32%;在保障农村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同时,还有一部分处于低保线边缘的贫困老年人也得到了适当照顾。低保补助虽然标准不高,但对于平时生活节俭的老年人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一位享受低保的老人动情地说:“享受低保,比养个儿子还强。”

    农村低保是一项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我们相信,只要把这项制度坚持下去、抓好落实、逐步完善,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产生持久的推动力和强大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