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省级医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调整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9日公布,2007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及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暂不调整。
2007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三级及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二级乙等及二级乙等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750元,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3000元。
(福州日报记者 李萍)
2007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三级及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二级乙等及二级乙等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750元,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3000元。
(福州日报记者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