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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禁止在风景区采石开矿设立开发区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日报 时间:2007-04-23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本报讯(记者 吴宏雄 )《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10月30日,在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我省随即召开会议,要求各地在11月份开展宣传月活动。 
  《条例》规定,禁止在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 
的活动;禁止在区内修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区内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禁止在区内乱扔垃圾;禁止在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我省有13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35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量名列全国第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