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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遗存有法可依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本月起实施

作者:佚名 来源:漳州新闻网 时间:2008-07-23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德远堂坐落在南靖县书洋镇塔下村。曹季摄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于本月起正式执行。《条例》中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1986年,我市就被评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漳州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果。目前,我市已拥有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南靖县书洋镇田螺坑村;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平和县九峰镇;南靖县书洋镇塔下村、南靖县书洋镇石桥村、南靖县书洋镇河坑村、龙文区蓝田镇湘桥村等先后被命名为省级历史文化名村。

  据悉,《条例》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政府的保护责任,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明确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重点加强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量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原因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条例还规定了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市城乡规划局名城办负责人表示,明确了此类的责任关系将大大提高《条例》的可执行性。

  据了解,《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市城乡规划局名城办有关负责人说,乱涂乱画在历史建筑的保护上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条例》的公布明确了处罚的范围和执行机构,注重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律责任的多样化,这将有助于消灭旅游景点的这类不文明现象。此外,在新近颁布的《条例》中对于违反本条例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违反者最多将被处以5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文规定了历史建筑定义范围,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市城乡规划局名城办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条例》在法律上明确了保护范围,把保护范围扩大到名镇名村,该《条例》还与《城乡规划法》、《文物法》等法律配套实施,将对我市文化名城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市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提供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市城乡规划局名城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已经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进一步加大开发和保护力度,争取实现社会效应与经济效应的双赢,对于尚未申报,但已经具有申报条件的地区,将对其进行进一步的鼓励和引导,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推动申报成功。⊙见习记者林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