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防雷安全制度的通告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属强雷暴高发区,每年的雷电灾害频繁发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建设“平安漳州”的要求,切实落实建设项目防雷安全制度,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气象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报送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做好防雷装置隐蔽工程施工检测
施工单位应按照气象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申请由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逐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三、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对防雷装置组织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部门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建设单位依法不得投入使用。
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单位,请及时到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申办。市直及芗城、龙文两区所辖的单位(包括开发区),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给予处理。
五、欢迎广大群众对建设项目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给予监督。举报电话:0596-2030155
特此通告
漳州市气象局
200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