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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布人:平和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3-03-03 编辑: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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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全县天气以晴好为主,昼夜温差大,无明显降水,林下可燃物干燥,不少地区森林火险等级达到高度危险(四级)级别,加上当前正值春耕季节,农事野外用火和林区生产生活用火频繁,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1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县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禁止上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乡镇(场、区)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96-5207366。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