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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驾驶员健康管理的通告

来源: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2-03-29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为坚决阻断疫情输入、传播和蔓延,根据当前我市疫情防控需要,经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疫情期间进一步强化货运车辆驾驶员(含同行人员,下同)健康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强化信息报备

(一)外地拟来漳货运车辆驾驶员要提前向我市接收单位(企业或货主)报告“三码一温”(健康码、行程码、密接码、体温)、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情况,确保符合要求才能出发。抵漳前至少提前24小时与我市接收单位(企业或货主)对接,由我市接收单位(企业或货主)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路线、时间、货运车辆驾驶员姓名、车牌号、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及“三码一温”、核酸检测证明情况等,由属地落实来漳后全程健康管理和管控措施。在漳各运输、物流、邮政快递、工(贸)、工程建筑等企业应提前将漳州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告知驾驶员。

(二)在漳企业(个体户)货运车辆驾驶员须落实每天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未出之前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开辟健康服务卡绿色通道,企业(个体户)填写落实疫情防控承诺书,向所在地的县(区)交通运输、工信、海洋渔业、邮政管理、住建、商务、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等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健康服务卡,实行“一车一卡”。健康服务卡经所在地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盖章确认后生效。对我市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在市域内可持健康服务卡通行。

(三)持有我市健康服务卡的在漳企业(个体户)货车驾驶员要从外地返漳时,须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所在单位、社区(村)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实际出行路线,“三码一温”、核酸检测证明情况等。

二、强化全程管控

(一)入漳通道管控。在我市高速出口及国省干道设置健康服务监测点。外地货运车辆驾驶员抵达我市健康服务监测点后,要配合监测点开展查验工作,将车辆停靠在指定安全位置,主动接受“三码一温”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查验,同时在监测点接受核酸检测,填写信息登记表后予以放行。对外省入闽(漳)货运车辆驾驶员还需要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抗原结果为阴性的可予以放行,抗原结果为阳性,由救护车转运至辖区发热门诊进一步排查。现场查验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好分类处置。

(二)在漳期间管控。外地货运车辆入漳后,实行全程跟踪、闭环管理。入漳后,外地入漳货运车辆驾驶员(含外地返漳本地货运车辆驾驶员)要直接前往交货地,沿途不得与社会面进行接触,收货接货过程中非必要不下车,由接收单位(货主)安排人员装卸货,避免与其他人员直接接触。企业要督促货运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全程佩戴口罩、消毒洗手、车辆及货物消杀等各项防控措施。货运车辆驾驶员身体有异常情况的,须及时报告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处置。

(三)离漳过程管控。外地来漳货运车辆驾驶员原则上应卸完货即离漳。离漳时,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要求,遵循“两点一线”原则,沿途不得与社会面进行接触,做好相关防护管理。确实无法当日离漳的,抵漳后24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由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实施集中停车和住宿生活管理,不得与社会面接触。本市接收单位(货主)要帮助解决停车和住宿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特别要对在车上过夜货运车辆驾驶员提供必要帮助和关怀,并同步做好全程管控。外地返漳本地货运车辆驾驶员抵漳后(卸货后)要第一时间主动核酸检测,严格落实健康管理措施。

三、强化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各县(区)属地责任,全面掌握辖区内货运车辆驾驶员情况和动态,督促企业及个人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对货运车辆经常停留的重点区域要加强巡查,主动查验驾驶员健康信息,不漏一人。

(二)严格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交通运输、工信、海洋渔业、邮政管理、住建、商务、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等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强化各自行业领域内货运车辆的检查、监督、管理。各厂矿、企业、商超、市场、酒店、仓储、港口、园区、场站等所有货运车辆进出场所和单位,都要主动落实责任,加强货运车辆驾驶员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工作。

(三)严格落实企业及个人主体责任,所有与道路货物运输业务有关的企业及货运车辆驾驶员,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和上述管理要求,并加强自我防护,定期健康监测。原则上规上运输、物流、邮政快递、工(贸)、工程建筑等企业要在企业内部设置核酸检测点,确保货运车辆驾驶员核酸检测步调统一、有序高效。对个体户挂靠经营部,必须严格落实经营实体主体责任。

四、强化运输保畅

要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一断三不断”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监测点,不得擅自阻断或封闭高速公路、国省干线。要规范查验工作,加强交通疏导,车流量大时,及时增加人员、设备和通道,快速验放,减少拥堵。要做好运输保障,对运送能源、民生保障、应急、防疫、重点企业运行所需物资的车辆优先查验,保障快速便捷通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

(一)各级交通运输、工信、公安部门定期对辖区内货运企业和货运车辆驾驶员落实本《通告》要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对存在隐瞒行程、行程造假、核酸报告造假或利用虚假证明等技术手段逃避检查的违法行为,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疫情防控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漳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交通检疫组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