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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指纹符号”平和民国时期身份证现身

作者:☉记者 王琳雅 文/供图 来源:闽南日报 时间:2021-11-09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如今,在日常生活中,出门办事得带身份证。七八十年前的民国时期,人们有没有身份证呢?近日,收藏爱好者林宪杉向记者展示一张民国三十二年三月的“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

这张身份证为对折四个版面,正面第一版题名“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福建省平和县”,背面第三版与第四版之间斜盖“平和县政府印”印章。正反两面为表格式证件,表格内容十分详尽,有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籍贯、教育程度、职业、与户主关系、服役情况,还有外貌特征、左右手指指纹等,记录的社会属性信息达48项之多。

值得一提的是,证件还特别设有“指纹符号”一栏,记录持证人十个手指头的箕斗情况。用 “△”标记手指“斗”纹(指纹呈圆圈形,没有开口),用“×”标记“箕”纹(指纹不是圆圈状,而是有开口),以达到防止他人冒用的目的。“虽然当时没有如今的指纹扫描技术,但通过摁五指手印,并写上每个手指是簸箕还是斗,同样起到防止他人冒用的作用。”林宪杉介绍,通过这张身份证,可见民国时期的身份证不仅个人信息登记详细,还采集了本人指纹信息。堪比当今的户口簿。

那么,在当时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中华民国的公民呢?据记载,1929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的《乡镇自治施行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论男女,在本乡镇区域内,居住一年或有住所达两年以上,年满二十岁,即可宣誓登记为中华民国公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能宣誓登记公民,一、有反革命行为经判决确定者。二、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经判决确定者。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四、禁治产者。五、吸用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以上五类人群不能成为中华民国公民,也就不能领取公民证。

符合前款条件后,还要到指定地点宣誓。在这张身份证上清楚地记录了持证人的“宣誓地点:平东示范乡,中山纪念馆;宣誓日期民国三十二年三月”等信息。按照当时的规定,宣誓完毕,乡镇公所将宣誓人登记为该乡镇或公所的公民,将公民名册呈报区公所,并将誓词及公民名册汇请区公所转呈县政府备案。只有被国民政府确认为中华民国公民,并且进行了宣誓,才能成为公民。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月3日,国民政府公布《户籍法》,规定制发国民身份证。从那时起,身份证不再是特权者的专属,而是公民的一个身份证明,在某种意义上体现的是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林宪杉看来,民国时期的身份证,对研究民国时期的历史、文化有着很深的意义,反映了时代发展的变化轨迹、人类文明的进步,也为身份管理制度的变迁提供了一定的历史研究价值。

☉记者 王琳雅 文/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