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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司名义违法受罚五千

作者:佚名 来源:闽南日报 时间:2007-11-28
编辑:陈虹 点击数: 字号:
    本网讯(郑爱国 吴智斌)11月25日,龙海市海澄镇个体户赵某因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澄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巡查时,发现个体户赵某生产加工的食品外包装袋标有“龙海市××食品有限公司”字样,涉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违法行为。据立案查明,赵某是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龙海市××食品厂”。为了增加企业知名度,今年8月份以来,赵某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擅自在自己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袋上标注“龙海市××食品有限公司”字样。至发案止,共使用标有“龙海市××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食品包装袋8000个。赵某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