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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法院首例适用 《民法典》案宣判

作者:周杨宁 通讯员 周晓彬 卢海滨 来源:闽南日报 时间:2021-01-14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本报讯(记者 周杨宁 通讯员 周晓彬 卢海滨)平和法院于1月5日根据《民法典》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

原告葛某权经营水果生意,被告黄某平向葛某权购买水果。2020年8月12日,葛某权与黄某平结算,黄某平出具一张《欠条》给葛某权收执,结欠葛某权货款67500元。该欠条载明:“本人黄某平欠葛某权货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67500元,9月15日前还清”,并标明黄某平身份证号码,落款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期满后,黄某平通过微信支付葛某权2500元,抵扣后,黄某平尚欠葛某权货款6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葛某权与黄某平的买卖关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葛某权请求黄某平偿还货款6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黄某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法院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二十六条受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