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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送达《平和县自然资源局 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公告

作者:平和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闽南日报 时间:2020-06-20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平自然资〔2020〕公字第8号

福建省平和普惠特光源器材有限公司: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平自然资〔2020〕30号《平和县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平和县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第17条、平和县人民政府平政〔1991〕综136号文件的规定和1991年9月30日原平和县土地管理局与你公司签订的《项目用地合同书》第12条约定,基于你公司于1994年10月17日被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提前终止企业经营的事实,我局于2020年4月2日以公告方式发出《关于终止履行(1991)平土项目字02号〈项目用地合同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公告》,告知我局拟终止履行《项目用地合同书》、拟决定无偿收回上述划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及逾期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法律后果。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经报请平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现我局决定终止履行《项目用地合同书》,并无偿收回上述划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你公司投建部分)。

你公司如不服本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或平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平和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