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当前位置《平和网》> 新闻中心> 漳州新闻 > 正文

残疾人就业税收有新规

作者:佚名 来源:闽南日报 时间:2007-07-15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本月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近日,漳州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政策实施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及实施后对我市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可能产生的影响作了解读。

    新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新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包括民营、外资企业在内,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中,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读:相关部门对现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以让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同享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策效益,维护公平。

    此外,调整也将可享受政策的残疾人员范围界定进一步科学化。调整前,企业只有安置了盲、聋、哑、肢体残疾四类残疾人员就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调整后,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也纳入了政策范围。

    新规:税收政策调整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解读: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具体而言,我市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我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市、区)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醒:要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优惠政策,单位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应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只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此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记者 黄舒哲 通讯员 陈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