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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交通防护栏 我县一女子被行政拘留

作者:蔡煌杰 杨志平 来源:平和网 时间:2018-09-17
编辑:庄玮 点击数: 字号:

为图自己方便,擅自拆除交通防护栏。近日,我县一女子就因为此事将自己送进了拘留所。这也是我县首例涉嫌故意破坏道路交通设施从而“做客”拘留所。

9月14日,平和县公安局小溪派出所联合交警大队在对城区道路进行巡逻时发现,位于小溪镇南环路高南村顶街组路段,小溪镇往坂仔镇方向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隔离护栏被人为拆除三片(长度9米),严重影响该路段交通秩序,对过往车辆造成安全隐患。随后,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经过摸排走访,发现该路段一蜜柚加工棚业主吴某涉嫌故意损毁、移动交通设施。

平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小溪中队民警叶灵军:民警经过摸排对照发现是一家蜜柚寮(大棚)的老板,她擅自拆除了这个隔离栏,那天她说在9月初的一天为了方便一辆18米的货车经过她的路口然后拐进去那个蜜柚寮(大棚)进行装卸的时候发现了那个隔离栏会挡住她的路况,于是她就将这个9米的隔离栏拆除了总共有三块。

经调查,吴某所拆卸的三片隔离护栏,丢弃在蜜柚加工棚后的一处蜜柚园内。9月14日下午,民警对吴某进行传唤,吴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吴某因违反该规定,已被平和警方处以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平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小溪中队民警叶灵军: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大路上的机非隔离设施以及机动车隔离栏等公共设施是为了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自觉遵守,否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