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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地方政府对新媒体社会舆论引导与管理能力

来源:漳州新闻网 时间:2018-08-10
编辑:庄玮 点击数: 字号: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因此,正确认识新媒体舆论的作用,是各级政府引导与管理新媒体舆论的先决条件,探讨新媒体社会舆论及政府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认识新媒体舆论作用,有效利用新媒体传播渠道

  应该说,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新闻单位也越来越认识到新媒体技术及新媒体舆论的重要作用,例如漳州的闽南日报社就设置有新媒体中心,漳州新闻网视频直播室。无论是从工作指导思想还是具体工作安排上都体现了对新媒体舆论的重视。不少地方政府的“应急办公室”特别安排有舆情监测员,在重大公共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随时监测网络及社会舆论的走向。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社会处于加速转型时期,各种思想观念冲突激荡。新媒体舆论场正好为不同的思想观点提供了百家争鸣的平台。在2014年2月27日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这是对建设网络强国的最高规格的重视。近几年来的各种热点新媒体事件也确实证明了新媒体推动了我国社会各项改革措施的变革和完善的作用。信息公开、事故问责、管理缺陷等问题都是通过一波波的新媒体舆论而成为社会焦点并最终落实到问题的解决层面。

  有效利用新媒体的传播渠道首先要提高使用者的新媒体素养。新媒体素养是人们认识、利用新媒体的能力。这些能力包括了解新媒体的基本知识和使用、分析和管理新媒体的能力。要具备新媒体素养必须了解与新媒体应用相关的基本知识,只有在了解新媒体功能和特点的基础之上,才能有效利用新媒体。其次,要学会利用新媒体获取信息、完善自我、参与社会生活,即利用新媒体快速、便捷、海量的特性搜索信息,了解舆情。再者,还要会利用新媒体参与社会活动,了解新媒体舆论产生、发展过程的特点,能够解读舆论中深层次意义,利用新媒体参与舆论表达,进行舆论引导。面对新媒体带来的执政方式变化,地方政府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应对,不断提升自己的媒介素养,善待新媒体,善于利用新媒体,善于管理新媒体。

  二、积极推动政务信息公开,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10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曾明确表示“政务公开是政府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事宜,政务公开就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要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寻找各方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新媒体推动了政务信息公开的进程,也对政务信息公开提出了快速、及时、准确、权威的新要求。地方政府应该充分利用新媒体的特性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化解公众由于不知情而产生的疑虑,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⒈新媒体时代对政务信息公开提出了新要求

  新媒体因其传播的即时性要求各级政府在公布信息时要快速及时。网络上的信息传播以分秒为更新单位,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当地政府的信息公布是否及时显得尤为关键。网络信息纷繁芜杂,尤其是遭遇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时,真真假假的各种消息纷至沓来。及时公开公众关心的信息是新媒体时代对政府信息传播提出的必然要求。一旦有不实消息流传开,将造成难以逆转的负面效应。新媒体社会舆论给政府的社会协调能力和利益平衡能力带来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⒉政务信息公开要利用新媒体辅助传播

  建设和完善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体系,创造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信息环境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各级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必要手段。政府信息公开体系要建立在新媒体网络之上,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的特性,帮助政府提高执政能力。20世纪末,为了应对互联网发展要求,适应中国刚刚起步的信息产业,我国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政府网上工程。县级及以上政府都开辟了门户网站。网站虽然建立起来,但却缺乏日常的管理维护。许多地方政府的网站常年不更新,满屏都是无效链接,更没有借助网络公开政府信息。今后,政府部门应该继续紧跟新媒体发展的趋势,利用新媒体的特性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和效度,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

  三、推进新媒体舆论管理法制化建设,打造公民有序参与的网络环境

  ⒈完善新媒体舆论的法律法规建设

  新媒体为人们的自由言论打开了一扇窗口,但在享受信息自由交流的同时,由此而产生的负面问题开始显露。网络名誉侵权、隐私暴露、网络暴力都是新媒体舆论开放的副产品。完善新媒体舆论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是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情况下,有效地规制网络上的言论行为,防止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是当前各级政府推进新媒体舆论引导和管理的当务之急。

  要建立完善的国家层面新媒体舆论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对于新媒体舆论的法律依据多来自政策性法规条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方面,这些法规条例之间存在交叉和盲点,很多方面的规则不明确。另一方面,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舆论的管理做出规范,尤其是尚未有针对新媒体舆论的法律文件。这种现状不仅不利于保障公民网络自由言论的权利,更不利于各级政府部门在管理新媒体舆论时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依靠行政法规和条例来管理,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约束力不强。目前漳州也只有2015年9月出台的政策性的《漳州市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不具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因此,完善相关网络舆论监测法律成为立法者的必然选择。

  ⒉提高公民的新媒体舆论法律意识,提倡道德自律

  我国没有专门的新媒体舆论法或者传播法,各种法律性条例、文件互有交叉重叠,管理较为杂乱。在某些方面又缺少法律的条款去保证公民的利益。因此,公民的网上法律意识普遍薄弱。再者,网络上乱象丛生,网络的匿名性和便捷性为各种虚假信息、谣言诽谤大开方便之门。不少人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被稀里糊涂地卷入网络事件,给自己或他人的生活带来困扰。许多参与信息传播的人浑然不觉自己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诽谤了别人的名誉,只是觉得自己参与了一场“好玩”的网络活动。这种法律意识淡漠的情况在网络上屡见不鲜。打造有序的公民上网环境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机制,更需要参与者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范。

  法律之外,也应该提倡使用道德规范网民的网上舆论活动。法律是对自然人社会活动的最低要求,如果想营造更为良好的网络环境,还需要道德上的约束。在现实社会中所遵从的相互尊重、礼貌友爱、诚实守信等道德规范都应该在网络社会中体现。不能因为网络的匿名性而被摒弃。应该提倡在网民群体中建立文明上网道德公约,提倡网络安全意识、网络文明意识和网络道德意识。网民的道德意识可以从源头上制止不良信息的传播。☉中共漳州市委党校教授杨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