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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作者:佚名 来源:闽南日报 时间:2007-04-23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特丁硫磷、地虫硫磷、克百威、氧化乐果、涕灭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氯唑磷、灭线磷等14种高毒农药及其高毒制剂。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以下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制剂的使用范围: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硫环磷、蝇毒磷、苯线磷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丙溴磷禁止在茶树上使用。 
  农药经营者在销售以上限用农药时应当向购买者正确说明禁用事项。 
  三、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农药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农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禁止生产、销售含有本通告禁止使用农药或者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各级农业、工商、质监、经贸、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通告的贯彻实施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为:969155(农业)、12315(工商)。 
  八、本通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漳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