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又一男子违反“限炮令”被拘留
今天(2月9日)早上,小溪镇的一男子因违反“限炮令”燃放鞭炮,结果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该男子也成为我县因违反”限炮令”而被拘留的第二人。
监控显示,2月9日8时许,在龙溪路与长安路岔路口北环方向,一名男子向路边扔出了一串鞭炮,响起的鞭炮声顿时引来过往群众的侧目。随后,小溪派出所的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赶往现场。
平和县公安局小溪派出所民警 江潇潇:2018年2月9日8时许,小溪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村镇网格管理员汇报称小溪镇龙溪路126号处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接报后,我所民警及巡特警反恐大队的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发现一名可疑男子赖某鑫,因答谢神明燃放一串鞭炮。民警到现场后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违法嫌疑人赖某鑫传唤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据赖某鑫讲述,他长期在外务工,虽然知道我县实施“限炮令”,但却在没有弄清楚允许燃放时间的情况下,燃放了鞭炮。面对记者镜头,赖某鑫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以后一定会事先弄清楚允许燃放的时间,不再违反“限炮令”。
违法嫌疑人 赖某鑫:我今天燃放鞭炮,是不对的。希望大家不要跟我一样,没了解清楚允许燃放鞭炮的时间,就随意放鞭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赖某鑫将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平和县公安局小溪派出所民警 江潇潇:违法嫌疑人赖某鑫违反国家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了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品,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赖某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自“限炮令”实施以来,平和县公安局的民警会同网格村镇的干部及工作人员,在限炮区内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一旦发现有群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