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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炮令】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及周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内附通告音频)

发布人:平和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8-01-19 编辑:朱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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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文〔2018〕8号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对我县环境的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规定,现就县城及周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及周边限制燃放区域(简称限放区)的划定。以县政府大院为中心,

东南:东古岩红绿灯起沿文昌路经东环路至污水处理厂接花山溪顺流至高际溪交汇处;

东北:花山溪与高际溪交汇处起沿高际溪逆流上至高际溪与新北环路交汇处;

西北:高际溪与新北环路交汇处起沿新北环路经张氏祠堂、三宝路、水港桥至古楼红绿灯;

西南:古楼红绿灯起沿西环路至东古岩红绿灯。

平和县县城及周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图

二、限制燃放时间:全年除特定允许燃放时间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允许燃放时间:

农历腊月二十三(18:00至次日凌晨01:00)、

除夕(全天至次日凌晨01:00)、

正月初四(6:00至18:00)、

正月初八(18:00至次日凌晨01:00)、

正月十五(全天至次日凌晨01:00)。

燃放时必须确保安全。

三、违反本通告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各村(居)、社区两委成员,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对其所在单位及个人再予以效能问责。

四、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及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五、本通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