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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摘要)

发布人:平和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7-03-06 编辑:朱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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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影响行洪及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阻水高秆植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弃置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杂物;

(四)在堤防或护堤地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围垦;

(五)挤占河道垦殖;

(六)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坝)闸,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矿、采石、取土;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木材等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引道、栈桥、渡口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二)围堤、围墙、围垦、建房;

(三)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四)弃置的矿渣、砂石、泥土、垃圾等;

(五)堆放影响行洪的物料及设置的拦河物体;

(六)行洪通道内的高秆植物;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