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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总工会“1十x”工会经费专项督查领导小组会议召开

作者:平和县总工会 来源:平和网 时间:2017-02-09
编辑:县总工会 点击数: 字号:

2月7日,县总工会召开"1十x"工会经费专项督查领导小组会议。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朱高徳首先宣读《关于调整充实"1十x"工会经费专项督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并就既将在全县乡镇(场)、工业园区工会,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系统工会开展的专项督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的工作做了布置。

附件1:县总工会文件平工【2017】2号

平和县总工会关于调整充实"1+X"工会经费专项督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工会、各系统工会、相关基层工会:

根据市总工会和县纪委的有关通知要求,就开展"1+X"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督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平和县"1+X"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督查领导小组:

组 长:朱高德(党組书记常务副主席)

常务副组长:林添才(党组成员 副主席经审委主任)

副组长:陈小红(党组成员 副主席)、陈国璋(党组成员 副主任科员)、黄小红(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成员:何添荣(经审办主任)、庄艺玲(财务部)、林惠贞(经审办)、曾凡城(组织部长)、林明德(办公室主任)

下设办公室,挂靠财务部,主任庄艺玲(兼)

平和县总工会

2017年2月7日

党组成员、副主席、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林添才就"1十x"专项督查政策依据、人员分工、时间要求等业务做了具体说明。

上级政策依据:根据中共漳州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开展"1+X"专项督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的工作方案》(漳纪办〔2016〕32号)和《关于开展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督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的工作方案》(漳工〔2016〕125号)规定。

附件2:市总工会文件漳工【2016】125号

漳州市总工会印发《关于开展工会经费管理

使用专项督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深入落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漳州开发区总工会,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工会工委,市级产业(系统)工会,市总直属事业单位,市直各基层工会:

根据中共漳州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开展"1+X"专项督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的工作方案》(漳纪办〔2016〕 32号)部署要求,今后市总工会将增加"监督检查全市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工作职能,并从本通知下发起开展常态化专项督查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督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积极配合各级纪委共同开展好"1+X"专项督查。

市总工会专项督查工作联系人:财务部高育斌,电话:0596-2031063。

附件:

1、工会经费违规使用情况汇总表

2、工会经费违规使用情况自查表

漳州市总工会

2016年9月8日

关于开展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督查、推动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的工作方案

根据市纪委的部署要求,市总工会根据职能作用和管理权限,在工会职责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就开展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督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开展专项督查的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全会提出的"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要求,市纪委研究决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2016年9月至10月开始,在全市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X"专项督查,要求全市包括市总工会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作用和管理权限,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级各部门(工会)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市纪委要对全市包括市总工会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职责情况进行督查。目的是为了突出主体责任,突出部门职责,突出督查跟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再巩固、再深化、再提升。

二、专项督查的对象及内容

各级工会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以及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工〔2014〕113号)等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工会经费开支在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和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确保工会经费规范管理、合理使用。

市总工会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项督查的重点对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会组织。主要督查内容:通过对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是否存在利用工会经费发放津补贴、购发购物卡等线索,即具体检查是否存在违反以下八个方面规定的情形: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专项督查的职责及分工

工会专项督查实行统一组织领导,各级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和下管一级的方法,进行分工负责。即:

1.市总工会统一领导全市各级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督查工作。具体负责对本级及所属下一级工会的监督检查。

2.各县(市、区)总工会,具体负责对本级及所属下一级工会的监督检查。

以上各级工会在专项督查中,根据工作需要,均可延伸检查到所属基层单位工会。

四、专项督查的时间及方法

各级工会开展专项督查工作,今年9月开展首次集中专项自查,之后实行常态化、长效化的日常督查。

(一)动员部署(9月15日前)。召开全市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督查工作会议,传达市纪委专题会议精神,提高县级工会和市直基层工会思想认识,部署专项督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9月20日前)。县级工会和市直基层工会要集中开展今年以来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自查面需达100%,并认真填报工会经费违规使用情况自查表。市直基层工会的自查工作由市总工会市直工作部牵头负责,并汇总工会经费违规使用情况后报市总财务部。县级工会的自查工作由市总工会财务部牵头指导,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在9月20日前完成对所属单位今年以来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首次集中性专项自查,并及时将工会经费违规使用情况汇总表上报至市总工会。

(三)专项督查(10月份起)。市总财务部和经审办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本级所属下一级工会进行常态化、长效化的日常督查,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向市纪委和省总工会上报督查汇总情况。各级工会在开展常态化、长效化的日常督查时,对所属单位的督查面每年不得低于30%。各地专项督查力量不足的,可向社会购买服务。

在开展专项督查工作中,要坚持工会组织自查与上级专项督查相结合,常规审计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加大宣传与提升震慑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走访与座谈相结合,即查与即改相结合,典型案例与结果运用相结合,常态化与长效化相结合,整改落实与制度修订相结合,确保对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到位,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工会系统落实到位。

五、专项督查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总工会成立"开展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督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4位党组成员任副组长,财务部、办公室、组织部、经审办、机关纪委、市直工作部等相关部室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负责专项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日常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工会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和认真落实本地区、本系统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负责专项督查工作的具体部门及责任人,以确保各级专项督查工作按要求有序开展。

(二)厘清督查职责。市总工会按照市纪委要求,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三定方案"等,对自身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中担负的职责进行梳理、明晰后,将"对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职责写入市总工会"三定方案",上报给市纪委并由其会同市编办进行确认。同时,将这项基本职责和常规工作列入党组责任清单,接受市纪委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今后,对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将成为工会系统的一项基本职责和常规工作。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参照市总工会做法,对自身在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应担负的职责进行梳理、明晰,并列入党组织主体责任清单。

(三)建立机制保障。市总工会在开展专项督查工作中,建立三项制度,保障专项督查工作有力有效。

1、建立举报制度。市总工会设立举报电话:0596-2031063,2028505,举报信箱:漳州市总工会财务部。县级工会也应相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2、建立按季逐级汇总上报制度。今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之前(第一次上报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各县(市、区)总工会应将本期间督查情况汇总、上报到市总工会财务部(汇总表附后);市总工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向市纪委和省总工会上报全市督查汇总情况。每季度督查情况汇总表上报前需经本级工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建立问责机制。各级工会组织应本着对工会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市纪委和市总工会的部署要求,切实抓好专项督查工作落实,做到发现一起、上报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共同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工会系统深入落实。在开展专项督查工作中,对专项督查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将视其为失职,对发现问题没有反映、没有处理的,将视其为渎职。对存在此类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附件3:漳州市委办公室文件漳委办发【201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