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及《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平和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花山溪平和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30米范围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为花山溪平和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6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100米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五)禁止排放、倾倒、堆置、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已有农业种植和经济林逐步退出;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
(七)禁止放养畜禽。
(八)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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