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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来源:漳州新闻网 时间:2016-11-01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亮化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

  住建、规划、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水利、文明办、卫计、食药监、质监、教育、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市“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包括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及其管理范围。

  道路两侧单位和经营户“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纵向:建(构)筑物沿街总长;

  (二)横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

  (三)立面: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具体责任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

  第六条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门前三包”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人;

  (二)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售货售报亭、专业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收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国土部门为责任人;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广场、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六)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水闸管理区域,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停车场和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街巷,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告知。

  第七条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和标准:

  (一)市容秩序

  1.不得占道经营、违法宣传促销活动、乱堆放、乱搭盖、乱悬挂;

  2.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户外广告、店招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不得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搭建、乱悬挂;

  3.不得擅自挖掘人行道、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在店外从事洗车、加工、餐饮等经营活动;

  4.饮食业油烟净化、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

  5.车辆应当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点。

  (二)环境卫生

  1.地面干净整洁,不得倾倒废弃物、渣土、污物、污水;

  2.定时定点投放袋装垃圾;

  3.门前果皮箱等公共卫生设施洁净、完好。

  (三)绿化亮化

  1.爱护责任区范围内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得践踏草地、损毁苗木、采摘花果、占用绿地、倾倒沙土垃圾,借助树木搭棚架线、拴系物品;

  2.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断亮现象。

  第八条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九条责任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悬挂责任书。

  第十条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登记造册,并将巡查情况及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每月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达标的,给予悬挂黄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二次或者在六个月内累计三次考核不达标的,给予悬挂红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置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

  第十一条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黄色或红色警示牌,并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改正前,不得故意遮拦或擅自摘除警示牌。

  第十二条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分级考评制度。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不达标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奖惩制度,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成绩突出的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善的管理单位,依法实行问责。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不得参与文明单位和各类先进表彰评选。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撤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门前三包”违法行为信息反馈机制,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为其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评价的重要依据,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社团登记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有关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或者履行责任未达到要求和标准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拒不签订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被悬挂黄色警示牌,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被悬挂红色警示牌,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完成改正之前,故意遮挡警示牌的,处一千元罚款;擅自摘除警示牌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阻碍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类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及其他有条件的乡、镇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年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