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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校车严重超载 入刑案在平和宣判

作者: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朱惠珍 周鑫 来源:闽南日报 时间:2016-07-30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本报讯(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朱惠珍 周鑫)7月29日,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司机赖某杵、赖某勇无证驾驶校车,实载学生人数超过额定成员数100%以上,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此案成为自去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理的首例校车超载的危险驾驶案。

据悉,今年3月29日,赖某杵、赖某勇在无校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两辆小型面包车,送平和县坂仔镇某幼儿园学生放学回家,16时许行驶至坂仔镇心田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当时赖某杵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幼儿31名、成人2名,超过额定成员26人;赖某勇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幼儿18名、成人2名,超过额定成员13人。两车皆属于严重超员,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此类违法行为,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庭审当日平和法院联合县教育局、县交警大队,邀请了全县所有幼儿园负责人、校车驾驶员、各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等近100人旁听庭审,市交警支队还组织了全市各县(市、区)交警大队代表现场观摩。

编后语:

校车安全关乎孩子的生命安全,而校车超载具有重大的安全隐患,牵动着千万个家庭的心。此次庭审作为我省首例校车严重超载入刑案,不仅具有典例意义,更向驾驶员和学生家长敲响了警钟,切勿让孩子乘坐超员车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最大限度保障孩子安全。

【相关链接】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了有关校车严重超员的条款,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同时,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客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可以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