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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施工酿惨剧 班组责任人获刑

平和法院宣判两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作者:杨淑艺 周鑫 来源:闽南日报 时间:2016-07-28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本报讯(杨淑艺 周鑫)7月20日,平和县人民法院对两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2015年11月22日,吴某升组织未取得建设工程相关操作证书的吴某行、吴某思和陈某清等人成立施工队,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到平和县国强乡村民魏某树的在建楼房进行楼板混凝土浇筑业务,作业中吴某行因安放遮阳伞触碰高压线,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吴某升不具备承揽浇灌水泥工程的相关资质,未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及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2015年11月10日,刘某富召集未取得建设工程从业资格岗位证的陈某楼、谭某康、熊某维、冉某中、陈某楼和周某发组成固定班组,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从事钢筋装卸和吊装工作,并抽取班组成员工资总额5%作为费用。在对平和县小溪镇宝善村村民张某蕊的在建房屋人工进行钢筋构件吊装作业时,因外墙塌陷,致陈某楼被坠落钢筋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刘某富在生产、作业中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及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平时也未组织班组成员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导致事故发生。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承办杨法官说:“希望通过两起案件的审判,对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起到教育警醒作用,尤其是农村自建房的包工头、施工班组负责人一定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触碰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