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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和县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6-06-14 编辑:朱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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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2016〕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平和县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平和县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

为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6〕8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在我县注册登记的非财政供养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

二、补贴条件

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可申请补贴资金:

1.车辆在本县注册登记。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车辆经漳州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交售报废,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提前交售报废,是指车辆无报废年限限制或其使用年限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车辆使用年限起始日期为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以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日期为准。

车辆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登记信息为准。

(二)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黄标车,不得享受补贴资金: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2.提前报废时,机动车所有人私自拆除“五大总成”的。

3.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

4.本县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漳省部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

5.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

6.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7.本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的。

三、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部分来源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基准补贴标准

采用差别化补贴,不同的注册时间和车辆类型,补贴标准不一样。根据我县财力和实际情况,按市定基准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平和县基准补贴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辆

注册年限车辆类型 2001年及以前 2002-2003年 2004-2005年 2006-2007年 2008年及以后
货车 微型载货车 3200 4000 4800 5600 6400
轻型载货车 7200 8000 8800 9600 10400
中型载货车 9600 10400 11200 12000 12800
重型载货车 16000 17600 19200 20800 22400
客车 微型载客车 3200 4000 4800 5600 6400
小型载客车 4800 5600 6400 7200 8000
中型载客车 8800 9600 10400 11200 12000
大型载客车 15200 16800 18400 20000 21600
轿车 8000 9600 11200 12800 14400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已领取本方案补贴的不得重领国家、省政府补贴。

四、办理机构

各乡镇(场)政府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在乡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等工作。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环保、财政、商务、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审核、复核。各乡镇(场)要将服务窗口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信息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五、办理流程

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到车辆登记地所在乡镇(场)服务窗口提交申请,逾期提出的,将不予受理申请。于2017年12月31日之后交售报废的,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漳州市黄标车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在乡镇服务窗口领取或登陆市环保局网站www.zzsepb.gov.cn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车主(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签字并验原件);

5.车主(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6.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7.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各乡镇服务窗口应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各乡镇服务窗口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其他事项

1.各乡镇(场)根据本方案在各自辖区发布黄标车报废补贴有关事项通告,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广为宣传。

2.黄标车补贴资金由乡镇(场)集中分批申请,提交县黄标车淘汰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环保、财政、商务、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进行审定核准,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给乡镇(场),再由乡镇(场)根据注销车辆发放给黄标车车主,不能现金发放。

3.县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公安交警大队应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推进、总结工作进展,建立横向、纵向信息交换、材料复核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各乡镇(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确保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4.县审计局在职责范围内,对黄标车报废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5.本方案由县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组织实施。

6.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漳州市黄标车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

            2.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3.黄标车报废补贴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

            4.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