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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

发布人:平和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5-11-27 编辑:朱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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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群众交通安全,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141号令)、《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漳政综〔201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2月10日起对全县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对超标电动车(不含三轮电动车)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范围

(一)电动自行车

凡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依据市有关部门公告目录,可以申请登记,并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超标电动车

2016年1月20日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由电力驱动的两轮车辆,可以申请临时通行标志,并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和临时登记证,过渡期为三年(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止);2016年1月20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二、办理时间

超标电动车应在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期间申请临时通行标志。期限届满,公安交警部门不再受理超标电动车临时通行标志业务。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合标电动自行车2015年12月10日开始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办理地点

1.合标的电动自行车到平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登记(县行政服务中心内)。

2.超标电动车可到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由交警大队发布地点)或平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县行政服务中心内)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四、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一)合标电动自行车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

2.购车发票;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超标电动车

1.超标电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

2.购车发票;

3.超标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至2018年12月9日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其他事项

1.上路行驶的合标电动自行车必须按规定安装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2.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必须按规定安装临时号牌,并随车携带临时登记证、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3.超标电动车的临时通行标志只限在平和县辖区内使用(至2018年12月9日有效)。

4.本通告公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最迟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取得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5.超标电动车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应交纳至2018年12月9日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6.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合标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7.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六、收费标准

1.牌证费:13元

2.强险保费:80元/年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