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氛围,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15〕84号)文件精神,按照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部署,平和县国家税务局联合平和县地方税务局从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清理范围
凡在平和县辖区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清理重点
(一)未登记,未纳税:纳税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执业证件,但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未申报纳税。
(二)未登记,有纳税:纳税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执业证件,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但纳税人声称自己有纳税,或者纳税人长期到窗口代开发票。
(三)有登记,未纳税: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长期未申报纳税,或者通过假停业等手段逃避纳税;未达起征点户实际营业额已超过起征点的未向税务机关申报。
(四)大型商场、超市或大卖场、专业市场中存在的“店中店、店中柜、柜中柜”等的漏征漏管。
(五)与总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企业分支机构未办理税务登记。
(六)各种工业、商业、仓储业集中区、倒闭旧厂房及居民住宅区等场所存在的漏征漏管户。
(七)新开业户、变更户、注销户、失踪户的登记比对、清理、核查;名为仓库实为经营批发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企业。
四、处理方式
(一)凡属清理范围的纳税人,应主动按本通告规定自查自纠,凡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履行纳税手续或补办税务登记的,可依法从轻处理。
(二)对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从严处罚;造成偷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平和县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