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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月营业额3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将免征营业税

来源:漳州新闻网 时间:2015-01-19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本报讯 (记者郑意凡)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今年“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在扶持小微企业方面亮出不少实招。

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

进口先进设备免征关税

税收方面,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初创期小微企业

可获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省市将设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增信资金池在为小微企业发债增信的基础上,进一步为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信贷融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和互联网金融方式融资等提供增信服务。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当年,省财政将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鼓励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化整合,支持县(市、区)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连续四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与国家补助资金共同组成5亿元规模的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进行代偿补偿。省级再担保机构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

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我省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支持。

招收年度高校毕业生

给予1年社保补贴

今年年底前,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职工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按人均2万元的额度)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此外,对招收残疾人和就业困难人员、组织职工培训,符合一定标准的给予补贴。

此外,我省还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公共服务、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完善小微企业信息平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