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和县公园影剧院自动放弃承租权的公告
张东华同志,贵方承租的平和县公园影剧院所属公园影剧院,期限为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根据贵方与我公司签订的《福建兴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托经营资产租赁合同》第四条“乙方每一年应向甲方缴交一次一年度承包金。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需向甲方同时缴纳第一年度租金及本标的物的承租履约保证金,以后每一年需提前一个月缴清下一年度租金,若逾期30天未缴清租金,应视乙方自动放弃承租权,本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由甲方无偿收回本标的物,并没收乙方缴交的承租履约保证金。”约定,贵方应于2014年9月15日前缴交店面承租款32025元,现已超过三个月零二十二天,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
特此公告!
福建兴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01月06日
上一篇:关于平和县三平寺内所有寿金炉2015年焚烧产生的炉灰出售招标公告[ 01-06 ]
下一篇:关于临界年检的机动车催检公告[ 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