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有机肥示范片申报补贴办法的通知
1、施肥前提前2天向乡镇申报,乡镇级、县级由乡镇向农业局通报,农业局组织验收。村级由乡镇负责验收。
2、果农购买的商品有机肥必须是县认定的享受政府补贴的有机肥供应商生产的品牌,数量不得超过申报的数量,每吨施用3亩,超过者不受理。
3、施肥过程要由验收人员拍照证明。
4、必须有有机肥供应商的税务发票,发票须有申报人和验收人员签名证明。县级示范片、镇级示范基地要有乡镇挂钩村领导、挂钩村干部和农业局挂钩干部签名。村级有机肥示范点要有乡镇挂钩村领导、挂钩村干部签名。
5、要提供的材料有:税务发票、照片(电子版)。
6、一季度发放补贴一次,补贴款直接打入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账户。
平和县农业局 平和县财政局 平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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