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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山扳倒专家争得品种权

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作者:佚名 来源:平和网 时间:2011-01-14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林金山在起红肉蜜柚苗。             马乔  摄

        本报讯(马 乔)1月12日,在平和县小溪镇厝丘村屈朗组24号,农民林金山手捧着长达15页的“[2010]闽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激动地对笔者说:“感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秉公执法,维持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平和红肉蜜柚品种权纠纷作出的一审判决,维护了我应得的合法权益。”
  原来,林金山作为种源的发现人和提供者,对平和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问世贡献巨大,但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及其专家陆修闽和卢新坤等人,却把林金山排斥在平和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人之外,致使林金山在开发经营红肉蜜柚产业中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对此,林金山不服,于2009年6月23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和陆修闽,要求共同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福州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
  但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和陆修闽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有效期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林金山系“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发现者属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林金山系红肉蜜柚母树的发现者为由判决确认其为红肉蜜柚的品种权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上诉人所取得的“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系职务科研行为,为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职务成果理应归属国家所有等为理由,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林金山的所有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林金山承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和陆修闽的上诉案后,于2010年10月19日上午开庭审理了该案。合议庭经调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另外还查出了多个林金山参与平和红肉蜜柚培育的证据。例如:在2003年12月28日,由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落叶果树研究室(甲方)与平和县红柚科技示范区场(乙方)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书上的“育种人员排名”中有林金山。再如:2005年,果树所在向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提交的《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的“选育(引进)者”一栏中也有林金山。三如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于2006年2月27日颁发的《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证书》(闽认果2006006)有关选育单位和人员一栏上,也有林金山的名字。
  据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林金山在其生产果园发现可用于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此后‘红肉蜜柚’品种选育、新品种权申请,以及最终取得‘红肉蜜柚’品种权作出其应有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应认定林金山为植物新品种‘红肉蜜柚’的共同育种人。果树所和陆修闽关于林金山没有相关知识,也没有参与‘红肉蜜柚’育种等上诉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现没有证据证明,果树所在申请‘红肉蜜柚’品种权时,已经充分征求其他共同育种人的意见,果树所以申请优先为理由,否认林金山‘红肉蜜柚’品种权人的上诉意见,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有关林金山作为育种者所付出的劳动理当得到法律保护,其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维持。”最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的终审判决。
  对于这起全国首例农民因植物新品种权归属问题状告公职机关及其人员的案件,本报一直给予关注,之前先后跟踪报道5次。范伟鸿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