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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重拳保护“平和琯溪蜜柚”商标权

作者:吴炎清 来源:平和网 时间:2010-11-24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为保护琯溪蜜柚商标品牌的良好声誉,使之发挥品牌效应。县工商局在全国统一部署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同时,突出对中国驰名商标——“平和琯溪蜜柚”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连日来,县工商局在全县开展拉网式大检查中,共查获反向侵犯“平和琯溪蜜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件9起,案值超5万元。
         11月22日,记者随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小溪、霞寨、崎岭等乡镇开展拉网式大检查中,在市场上发现有的经销商在“平和琯溪蜜柚”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欧洲葡萄柚”、“美国甜心柚”、“芭堤雅香柚”等商标,总量近5吨。这种行为属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查处。
        县工商局副局长 张荣乐:【各级政府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行动的同时,我们工商局从(本月)16日开始(也开展)保护我们“平和琯溪蜜柚”专项行动,我们工商局来到全县市场去检查,(发现有)平和琯溪蜜柚贴上“芭堤雅香柚”、“美国甜心柚”、“欧洲葡萄柚”(等商标)。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工商局将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据了解,“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于2007年8月20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多年来,我县对琯溪蜜柚商标使用与包装物印制作出明确规定。规定要求使用“平和琯溪蜜柚”商标标识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之前,必须到县工商局办理相关完整手续。使用纸箱包装的蜜柚,特别是出口或进入超市的蜜柚,包装物上面必须具备“四元素”:即使用完整“平和琯溪蜜柚”品牌名称,印上“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标识,印上“中国驰名商标”标记,印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且凡产自我县的琯溪蜜柚标签标志上必须印有国家地理标志和中国驰名商标两种标志。同时,禁止外地柚子、本地土柚与虽为平和本地产而质量却不符合要求的琯溪蜜柚使用“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