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当前位置《平和网》> 专栏展示> 民生工程 > 正文

漳州:取消城镇户籍限制 扩大医疗保险保障对象

作者:庄乌沉 来源:厦门网 时间:2013-05-24
编辑:张怡 点击数: 字号:

原标题: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 新政亮点详解 取消户籍限制 扩大保障对象

市民在漳州市医院输液。资料图片 黄小英 摄

海西晨报讯 (特派漳州记者 庄乌沉)记者近日从漳州市医保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新政与2009年的《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相比,在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方面呈现五大亮点:

一、此次灵活就业新政最大突破就是取消了本市城镇户籍的限制,凡是漳州市辖区户籍的人员,不管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都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

二、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有外出务工或经济困难等实际,可能出现一时断保的现象,新的管理办法不再强制要求补缴,只在医疗待遇方面予以适当的限制,中断缴费不补缴的续保后按首次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三、首次参保人员,自缴费到款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缴费1年内(含1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50%支付。连续参保缴费1年以上的,就可以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四、旧政策要求退休补缴按9%的比例全额缴交,医保中心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新办法规定退休补缴按5.5%比例缴交,不划拨个人账户。既不影响统筹基金收入,又能适当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五、新办法规定,女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够的,可选择延长缴费至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