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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肉蜜柚品种权纠纷再掀波澜

作者:通讯员 马乔 来源:闽南日报 时间:2010-09-30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9月23日,红肉蜜柚的发现人——平和县小溪镇厝丘村农民林金山告诉笔者,平和红肉蜜柚品种权纠纷诉讼一审败诉方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以及该所原研究员陆修闽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林金山的所有诉讼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告知林金山上诉案将于“十一”长假后开庭审理。

  红肉蜜柚品种权纠纷诉讼是红肉蜜柚的发现人——平和县小溪镇厝丘村农民林金山充当原告,以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和陆修闽、卢新坤为被告,于2009年6月23日提起的,诉讼案由为:林金山不满自己被排除在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人之外。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为红肉蜜柚的品种权人;撤销被告以红肉蜜柚为标的的转让行为,责令被告不能进行新的转让行为;责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责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了此案,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驳回原告林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的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和陆修闽,分别提交上诉书,上诉请求一样,但上诉理由各有侧重。农科院提出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林金山系“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发现者属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林金山系红肉蜜柚母树的发现者为由判决确认其为红肉蜜柚的品种权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上诉人所取得的“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系职务科研行为,为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职务成果理应归属国家所有。结论是:被上诉人林金山仅仅是红肉蜜柚母树的拥有者,在上诉人承担的整个研究过程中,林金山没有参加子一代至子三代繁育以及任何辅助试验工作,但鉴于其系红肉蜜柚种质资源的载体(即红肉蜜柚母树)拥有者,考虑到其对科学研究开发的贡献,上诉人已将其列入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红肉蜜柚品种认定主要完成者之一和红肉蜜柚新品种培育人之一。但是,被上诉人林金山却处处以红肉蜜柚最先发现者和母树拥有者为由要求成为品种权人,试图独占当地红肉蜜柚苗木市场的意图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陆修闽上诉理由为:第一、被上诉人林金山靠红肉蜜柚发了财,诉讼的目的是想垄断苗木经营生产;第二、被上诉人林金山是红肉蜜柚成果的得益者,反而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毫无根据。结论与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的基本一样,只是加了一点:林金山因为拥有被上诉人赐予的培育人这个光环,通过大量生产种苗成了百万富翁,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既得利益者。

  接到一审败诉方分别上诉的法律文书副本之后,林金山的心情十分悲愤:上诉方一为公职机关,一为公职人员,明明当着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镜头说过林金山对平和琯溪蜜柚培育有过大贡献的话,现在却又否认了,还有何信誉可言?愤慨的是自己原本对一审没有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有意见,尚未提起以赔偿经济损失为标的的诉讼,对方反而上诉自己,又以让人不能接受的不实之词为理由,让人不可思议。林金山表示,他坚信福建省高院一定会依法裁决! 

  一审败诉方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及陆修闽向省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