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3年9月1日前购买的摩托车实行特殊牌证管理的通知
为解决目前存在的己购摩托车未办理挂牌的历史遗留问题,从现在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专项清理整顿期间,对目前在用的且在2013年9月1日前购买(以车辆购置凭证日期为准),但未办理挂牌的摩托车,只要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按照摩托车特殊牌证管理予以办理摩托车挂牌:
1、对无法出示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缴纳凭证的,可暂先行办理摩托车挂牌,同时由公安局交管大队向摩托车所有人送达《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通知书》。
2、对无法提供机动车挂牌所需的完整来历证明的(是指购车发票):①摩托车所有人可以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任何一联,对摩托车销售发票丢失的,车辆销售地国税部门应协调经销商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提供相关发票核实查询服务;②或者由摩托车所有人住所地的乡镇等基层组织根据申请人关于车辆来源情况说明,由乡镇政府及时出具相应证明,不得推诿拖延和收取费用。各乡镇政府在各乡镇的便民服务中心开设办理摩托车特殊牌证证明材料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理证明材料,由摩托车所有人携带摩托车的合格证、身份证办理证明材料。
3、特殊牌证政策执行期间,办理摩托车挂牌时收取的摩托车车牌费、登记证书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由总计的95元降低至75元。
咨询电话:5556221
平和县道安办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