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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发布人: 时间:2014-03-19 编辑:朱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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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文〔2014〕32号
 
按照省、市关于“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统一部署,为进一步遏制我县“两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乡建设与管理正常秩序,推进宜居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首轮清查时间2011年1月1日起。
二、专项行动范围包括违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等。
三、“两违”综合治理重点抓好“四重点”,实施“六先拆”。
“四重点”:
1.违法占用农耕地;
2.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项目建设;
3.严重影响城乡规划;
4.交通干线两侧的违建。
“六先拆”:
1.党员干部的违建;
2.安全隐患大的违建;
3.影响“三边”(山边、路边、水边)、“三节点”(城市中心节点、市民活动节点、交通枢纽节点)整治的违建;
4.顶风突击的新违建;
5.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违建;
6.社会影响恶劣的违建。
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对违法建设不得违法提供专业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部门要加强对转供水、电、气管理,禁止转供单位违反规定向违法建设主体供水、供电、供气。对私自接水、接电等行为,依法查处。
五、公安、消防、规划建设、环保、文化、卫生、税务等办理经营证照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属于违法建筑的,依法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对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抵押等手续。本通告发布前经营场所属违法建设,但已领取经营证照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纠正,直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六、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平台。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降低信用等级,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金融服务限制等措施。
七、本通告发布实施后,仍继续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和为违法建设提供搅拌商品混凝土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在参与平和县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中,对其严格审查。
八、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严格依法执行违法建筑“零补偿”的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规补偿行为将严肃查处。
九、国土资源、林业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土地,破坏耕地、林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当事人予以查处。在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欢迎广大群众向县“两违”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可同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县“两违”治理办举报电话:7039828
县纪委监察机关举报电话:5218009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5216441
县检察院举报电话:5212000
县“两违”治理办电子邮箱:phxlwzlb@163.com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