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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两违”行为 规范城乡建设》专栏之政策解读(六)

来源:平和网 时间:2014-02-28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各乡镇(场、区)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组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及时组织拆除,恢复原貌。

         第十八条 村(居)委会(或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建设行为的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市容管理局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职权交叉的衔接配合工作,共同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避免出现管理工作的死角。县国土资源局、市容管理局城监大队要加大现场的巡查监管力度,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凡未经用地审批,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县城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容管理局城监大队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