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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两违”行为 规范城乡建设》专栏之政策解读(五)

来源:平和网 时间:2014-02-27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各乡镇(场、区)要委托编制近期建设用地、拟划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主要交通出入口、滨水区域的城市设计,县直有关单位要编制防洪排涝、电力电讯、给水排水、园林景观、燃气、道路、旅游等专项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审批和建设。市政工程管线、立杆、广告牌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开挖。

          第十六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职责,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要互相配合、严格把关。凡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用地有关手续;凡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得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各乡镇(场、区)要严格遵循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