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两违”行为 规范城乡建设》专栏之政策解读(四)
《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沈海高速公路复线及县域内国道、省道、县道沿路两侧100米可视范围为我县单位或个人建房重点控制区域,在该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要做好立面设计、景观设计,个人建房要充分体现当地传统民居建筑风格,设计方案经所属乡镇村建中心审查,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
第十二条 为确保我县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对变相商品房开发的个人建房,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不予审批或办理有关手续。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管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转让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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