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两违”行为 规范城乡建设》专栏之政策解读(二)
《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鼓励县城规划区内城中村村民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规划建设住宅小区,积极引导本村拆迁安置户、无房户、住宅困难户、危房户以及造福工程搬迁户等在住宅小区统一规划建房。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个人建房的,由村委会呈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联席会议审定。依以下程序申请:先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审核,后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县人防办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再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个人建房建筑层数限制在五层(含五层)以下,且建筑限高为17米以下。建设公寓式住宅小区时,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定规划设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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