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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平和网 时间:2013-11-15
编辑:文明之窗 点击数: 字号:

 

漳文明委〔2013〕11号
 
关于印发《漳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委,市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漳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已征求市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经市文明委主任会议通过,并报市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贯彻执行。市文明委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漳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漳文明委[2008]5号)和市文明办2008年9月18日印发的《漳州市文明单位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漳文明办[2008]13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3年10月31
漳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健康发展,规范评选命名表彰工作,推进漳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市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及市参赛行业。
第三条 市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及市文明行业,是市委、市政府联合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能够在全市发挥示范作用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市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及文明行业的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主要任务,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利民惠民、注重实效,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五条 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创建标准
(一)政务环境廉洁高效。党委、政府把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作为思想理论建设第一位的任务,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政务行为规范、公开、高效、文明。群众对党政机关工作的满意度、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较高。
(二)法治环境民主公正。执法公正得到有效落实,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公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保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扎实推进。法律援助与服务工作落实。
(三)市场环境公平诚信。政府诚信建设有序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深入。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扎实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市场监管有力,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广泛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勤俭节俭形成风气。不搞地方保护主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窗口”行业服务规范,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行业风气满意度高。
(四)人文环境健康向上。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福建精神和漳州精神。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广泛开展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评选活动,人际关系和谐融洽,公共场所文明有序。重视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管理规范。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文体科普等公共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持续推进,公益广告广泛覆盖,志愿服务理念深入人心,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普遍建立,志愿服务活动蓬勃开展,市民热情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断改善。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扎实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使用规定。学校少年宫建设实现城市小学和乡镇中心校全覆盖,活动开展形成制度。关爱未成年人特殊群体。充分运用主要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优秀作品。组织开展网吧、出版物市场和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净化荧屏声频和网络环境
(六)生活环境舒适便利。经济发展质量高于全市同类城市、城区、县城平均水平,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健全。城市公共设施完善,城市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日益提高,环境卫生好,交通秩序好。
(七)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社会管理工作到位,公共安全保障措施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机制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有保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平安建设得到深化,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强,群众安全感上升,社会安定稳定。
(八)生态环境持续优化。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保护投入,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土地利用秩序良好。建立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大力治理环境污染。市容市貌整洁优美,空气、水质量优良。
(九)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落实文明委成员单位责任制,制订创建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创建工作氛围浓厚,各种形式的群众性创建活动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创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六条 文明行业创建标准
(一)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建立市、县(市、区)行业竞赛联席会,定期召开行业创建专题会议,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市、区)分级签订责任状,并制定创建活动届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创建成效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纳入行业评先评优并兑现奖惩。健全内外结合监督网络,定期向同级文明办通报创建动态。保证创建活动必要的物质投入,经费落实。
(二)行业风气健康向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经常性开展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教育和实践活动,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普遍建立并常年开展活动,培育符合行业实际的行业精神,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高效廉洁、公正无私的道德风尚,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三)管理服务规范高效。加强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简化办事程序,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生产经营信誉制,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良好。完善便民利民工作制度,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深化政务公开,公开税费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兑现政策规定,保障公民知情权。
(四)司法执法文明公正。增强全员法制意识,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健全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渠道。
(五)服务环境优化美化。窗口单位重视服务环境建设,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按照标准化要求,规范服务流程,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率;办事大厅整洁有序,重视主客双向交流,健全完善便民设施,营造温馨服务环境。
(六)条块共建积极有效。积极参与所在地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以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文明村镇创建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班子成员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奉公守法、联系群众,财政收入、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领导班子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责任分工,有健全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文明乡镇、文明集市、文明村、文明户等创建活动。
(二)道德建设扎实推进,社会风尚健康向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经常开展面向广大村民的道德实践活动。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志愿服务对接平台,关爱空巢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做好留守、流动儿童的入学、日常管理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活动普及,陈规陋习有效遏制,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蔚然成风。
(三)科教文体全面发展,社会事业功能完善。义务教育成效显著,科普工作持续开展。文化惠民工程扎实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农村文化广场等文化设施完善,经常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重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以“我们的节日”为主题,传统节日、民俗文化得到传承。积极发展社会事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良好,医疗卫生机构健全,计划生育工作达标,优生优育优教普及率提高。
 
(四)综治工作有序推进,治安秩序明显优化。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和“平安建设”创建活动,治安防控体系健全,治安环境良好,治安案件逐年减少,刑事犯罪率逐年下降,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五)环境建设力度加大,村容镇貌整洁优美。全面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村镇建设有整体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措施有力。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保洁队伍,街道整洁通畅,庭院卫生清洁,农村脏乱差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乡村道路、集贸市场等设施完善,交通、电力、供水、通讯、水利、环卫设施保护完好,运转正常。环境质量、人居条件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第八条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创建工作扎实。领导干部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摆上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二)工作效能突出,社会效益显著。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履行职责,措施有力。生产经营单位能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按照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要求,依法经营,严格管理,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市场竞争能力强,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居当地和本行业前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规范,办事公平公正、程序公开,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业务成效显著,各项工作处于系统领先水平。
(三)道德建设有效,社会责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扎实开展,道德讲堂建设与活动常态化开展,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建设落实,干部职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开展关爱社会、关爱他人、关爱自然志愿服务活动,单位建有志愿者队伍,常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加扶贫济困、结对帮扶、爱心慈善和关爱未成年人等社会捐助活动,或者向市志愿服务者协会捐款,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000元。支持学校少年宫建设,积极为未成年人办实事好事。
    (四)科教文体活跃,队伍健康向上。重视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培训,建设学习型节约型单位。加强单位文化建设,文体设施完善,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积极参与网络文明传播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均应向当地居民开放文体资源。
(五)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氛围和谐。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具体、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平安单位建设落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民主气氛浓厚。
  (六)工作环境优美,服务规范高效。环境建设效果良好,工作条件优良,服务设施配套。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无脏乱差现象。重视服务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服务规程等软环境设置合理、美观。
第九条 文明学校创建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政策。班子成员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开拓创新,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文明学校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有届期创建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具体举措,形成亮点和特色。
(二)思想道德教育有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坚持德育为首、全员德育、全程德育,德育工作与学科教学和学校管理相融并进。德育教育形式方法不断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突出实践育人,扎实开展“学习雷锋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活动,组建志愿者队伍,学雷锋志愿服务常态化。建好学校、班级博客圈,抓好学校少年宫和道德讲堂建设,实施联创共建,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紧密协作的“三结合”教育网络。学校少年宫建设符合要求。全体师生遵纪守法,模范践行道德规范,师德师风和学风校风优良。获得市级以上“德育工作先进校”荣誉。
(三)软件硬件具有优势。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有效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激励机制。师资力量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教学管理扎实、科学,教研成果和教学质量位居全市同类学校的前列。建有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和辅助器材。教学和文体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维护保养完好率高。
(四)内部管理民主规范。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行到位,学校管理科学规范。落实校务公开、收费公示、教代会等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决策,师生诉求表达和社会监督渠道畅通。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校内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到位。
(五)校园环境优美怡人。美化绿化校园,落实节能环保措施,卫生防疫工作达标,校容校貌卫生、整洁、有序。注重校园文化建设,人文景观主题鲜明,文化宣传阵地多样,“我们的节日”活动常年开展,校园社团组织活跃。课外活动有空间、有器材、有固定时间,以文化人氛围浓厚,形成文明有礼、融洽和谐、奋发向上的校园风貌。获得市级以上“校园文化建设先进校”荣誉。
第十条 文明社区(小区)创建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勤政廉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文明社区(小区)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认真完成社区所承担的各项创建任务。
(二)社会风气健康向上。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文化阵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开展争当文明家庭、文明市民等活动,形成爱国守法、奋发进取、敬业奉献的良好风尚,形成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的和谐氛围。
(三)社会治安稳定有序。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健全。外来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有序。闲散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得到有效服务管理。辖区居民对社区治安状况满意率高。
(四)生活环境整洁优美。社区整洁卫生,绿化布局合理,绿化率达标,道路平整。无乱停放车辆、违章搭盖、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设摊点等现象。社区显著位置设有公益广告和遵德守礼提示牌。日常保洁到位,倡导垃圾分类。积极消灭“四害”,不养家禽和无证犬。烟尘控制、噪声治理达到标准。
(五)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推行物业化管理,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中心(站)、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队伍健全,志愿服务对接平台完善。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建好家长学校、少年之家、心理健康辅导室、未成年人公益性上网场所。关爱帮扶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未成年子女。
(六)文体活动活跃。文体、科教、卫生、法律等进社区活动扎实,社区文体设施能满足需要,经常性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标准
(一)思想教育扎实有效。领导班子坚持理论学习,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员工行为文明规范。景区设有志愿服务站点,常设志愿服务队伍,常年开展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落实国家规定的门票免费和优惠政策。
(二)管理机制健全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手段现代化水平高。服务管理优质规范,景区内管理人员、旅游服务和行政执法人员服务周到得体。景区内旅游市场管理有序,无强买强卖、拉客宰客和假冒伪劣商品出售等欺诈行为。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三)景区环境优化美化。景区内建筑布局与景观协调,无乱搭、乱建现象,交通畅通,车辆(船)摆放有序。景区显著位置设置公益广告和遵德守礼提示牌;资源保护科学持续,经营场所、服务及休憩设施、周围环境、道路、交通工具清洁卫生;驻景区居民卫生习惯良好,无影响景观的悬挂物或有碍观瞻的废弃物。
(四)安全防范措施有力。建立各类重大或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能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危险地段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治安保卫制度健全,无恶性刑事案件发生,无封建迷信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五)创建活动特色鲜明。积极参与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科学制定创建届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创建活动的重要指标纳入景区发展规划,做到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保障措施有力,有创建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创建经费列入预算,有健全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有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二条  市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及文明行业的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每三年一届,期满后重新参加申报、评选。为做好评选工作,市文明办根据市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测评体系》、《考评细则》。
第十三条 市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实行届期申报制,市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申报时间为届末总评前,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申报时间为届期第一年
凡是符合市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创建标准及其相应类别《测评体系》所规定的前置条件的县级市、城区、县城,可申报市级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县城。
凡是符合市级文明村镇创建标准的乡、镇、建制村,并已获得连续最新一届县级以上文明乡镇、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村镇,可申报市级文明乡镇、文明村。
凡是符合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并已获得最新一届县级(市直机关文明单位相当于县级文明单位)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凡是符合市级文明学校创建标准的高等学校、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并已获得最新一届的县级以上文明学校荣誉称号的学校,可申报市级文明学校。
凡是符合市级文明社区(小区)创建标准的建制居委会所辖区域,并已获得最新一届的县级以上文明社区(小区)荣誉称号的社区(小区),可申报市级文明社区(小区)。
凡是符合市级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标准,并已获得最新一届的县级以上文明风景旅游区荣誉称号的风景旅游区,可申报市级文明风景旅游区。
市级文明行业评选,结合省级文明行业竞赛活动测评情况,届时由市文明办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评选细则。
个别创建成效突出的村镇、单位、学校、社区(小区)、风景旅游区,可越级申报,但应由县(市、区)文明委或市直相关部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教育工委)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向市文明委提交专项报告,说明越级申报的理由并附事迹材料。
第十四条 市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考评、逐级推荐、审核公示、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文明行业的评选根据测评成绩确定。
(一)   自愿申报。
具备申报市级文明城市、城区、县城资格的县级市、城区、县城,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同级文明委向市文明委提出申报。
具备申报市级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社区(小区)资格的乡镇、村、社区(小区),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申报。
具备申报市级文明单位资格的单位中,县(市、区)直属及中直、省外和省直、市直驻县(市、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文明委申报;漳州市市直机关单位(含漳州市经济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漳州市台商投资开发区)及中直、省外和省直驻市区的单位,向市文明委申报。
具备申报市级文明学校资格的学校中,县(市、区)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向所在地县(市、区)文明委申报;市属及在漳州的省直各类学校,向市文明委申报。
具备申报市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资格的风景旅游区,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申报。
(二)资格审查。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资格审查。申报各类市级文明荣誉称号的主体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对应接受申报的文明委提交申评报告,接受申报的文明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汇总后上报市文明委,统一进行资格复核。
(三)综合考评。市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每届三年,届期第一年为初评,第二年进行复评,第三年进行总评。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实行届期动态管理,每届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复查考评,第三年进行总评。
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的考评,由市文明委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依据相应类别的《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进行。
文明行业的评选由市文明委组织市创建文明行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专门机构负责,根据市文明委制定的年度《漳州市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测评标准》进行。
文明村镇的考评,由市文明委委托所在县(市、区)文明委依据《漳州市文明村镇测评细则》进行。
文明单位的考评,依据《漳州市文明单位测评细则》,由市文明委和所在县(市、区)文明委共同进行。
文明学校的考评,依据《漳州市文明学校评估暂行标准》,由市文明委和学校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教育工委共同进行。
文明社区(小区)的考评,由市文明委委托所在县(市、区)文明委依据《漳州市文明社区(小区)测评细则》进行。
 
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考评,由市文明委委托市文明办会同市住建局和市旅游局依据《漳州市文明风景旅游区测评细则》共同进行。
(四)逐级推荐。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小区)、文明行业、文明风景旅游区推荐对象的考评机关,在对考评对象进行统一考评后,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对所推荐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后,根据所分配的名额,向市文明委提出推荐名单。
(五)审核公示。候选对象须送纪检、计生、综治、安监等部门审查。市、县(市、区)文明委组织考评的候选对象,分别由同级纪检、计生、综治、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未经市文明委同意不得随意增加一票否决项目。审查后的候选名单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六)上报审批。市文明办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荐的候选对象进行复审,汇总后提出建议表彰名单上报市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市委常委会审议批准表彰名单后,由市委、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表彰对象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六条 市委、市政府对获表彰的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村、社区(小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获得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乡镇荣誉称号的单位、学校、乡镇直机关,命名后并保持荣誉称号的三年内,该单位、学校、乡镇直机关的干部、教师和职工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掌握,并可以每年一次发给干部、教师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月工资总额80%的奖金。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 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在命名后的三年内,是该村镇、单位、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主要领导评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必备条件。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对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市、县(市、区)文明委负责,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创建工作上新水平。
第十九条 市级文明荣誉称号实行分级管理。获得市级文明荣誉称号的县级市、城区、县城、市参赛行业,由市文明办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获得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荣誉称号的村镇、单位、学校、社区(小区)、景区,由委托接受申报的文明办为管理机关,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
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包括档案、年报、学习交流三个方面。档案内容主要有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和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社会各界反映、主要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的报道等;年报内容主要有年度创建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学习交流主要包括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精神,交流创建经验,组织参观考察,部署创建任务。各荣誉称号获得单位,应根据管理层级,向管理机关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各管理机关应根据管理权限,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各级文明办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适时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荣誉获得的城市(含城区、县城)、村镇和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进行视察,并组织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暗访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通报,并报市文明委和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和鲜明正确的导向。对自身从严要求、严格管理,能主动发现、报告并认真查纠问题的,应予以提倡和鼓励;对弄虚作假、隐匿问题不报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全市,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主体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基层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特殊情况可以含紧密型的下属单位。所含下属单位是指人事任免、财务审批权必须属申报主体单位统一管理,同时与申报主体单位必须是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市直部门同在芗城、龙文行政区域)直管的同一工作性质任务的下属单位。
文明单位创建申报时必须明确所含的具体下属单位,并做到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承担创建责任,一起接受创建考评,文明单位创建主体和合并申报的下属单位的领导共同接受纪检委、综治委、计生委、安委会等部门审核把关。
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若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文明办备案。重组、分立、合并的,其主体若是成建制转换,新一届申报时经市文明办审核认定后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和文明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管理机关报请市文明委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一)该单位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交办工作不力的;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不尽职,被告诫谈话的;领导班子成员有违纪行为,被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
(二)综治工作责任不落实,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发生被盗等刑事案件或越级上访的,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市综治委黄牌警告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单位干部职工中有非法抱养子女,临时聘用人员有政策外生育等被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的。
(四)单位公务行为中铺张浪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中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单位爱国卫生运动工作不落实的,存在脏、乱、差现象的;卫生防疫工作或环保法规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生产经营不善造成主要经济指标下滑或工作位次在全市系统中处于落后位置的;干部职工的服务态度较差,服务质量不好,工作效率不高,工作纪律松懈,有关部门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二十四条: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和文明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管理机关报请市文明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该单位拒不接受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交办工作的;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失职,造成重大影响,单位被问责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降级、撤职、开除的。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事实发生在原任单位的,撤销原任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现任单位予以通报警示。
(三)单位被市综治委一票否决的;单位被市安监局一票否决的;单位被市人口计生委一票否决的。
(四)领导成员和干部职工发生不文明行为,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单位环境脏、乱、差现象突出,且不整改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或重大卫生防疫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凡被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的文明荣誉称号获得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停发年度奖金,整改复查通过后,方可续发年度奖金。经复查,整改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报请市文明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被撤销文明单位(学校、乡镇)荣誉称号的,取消该单位、学校、乡镇直机关的干部、教师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享受有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和奖金的奖励政策,不得参加新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往下一届市级荣誉称号的评选。两届未参加评选的,取消市级申报资格,从下一级别开始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得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乡镇荣誉称号的干部、教师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其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年不得发给文明奖金:
(一)年度考评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工作中被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告诫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降级、撤职、开除的。
第二十七条 各文明荣誉称号获得单位均应在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最新一届、最高一级荣誉牌匾,新一届未被命名的,其往届获得的牌匾不得再悬挂。市级文明城市、城区、县城、行业,其牌匾规格为长70cm、宽50cm;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企业、文明社区(小区)、文明景区,其牌匾规格为长65cm、宽45cm。县级以下同类荣誉称号牌匾规格不得大于市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文明委和市直党工委及参赛行业市直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各级各部门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