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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四重意蕴

作者:张有奎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2013-08-14
编辑:彭昱 点击数: 字号: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这引起人们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按照一般的理解,公正是“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它是关于经济、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制度和行为的价值判断,主旨在于保障每一个主体的正当权益。任何一个人类共同体都有追求公正的内在冲动,原因在于公正是有效维持共同体存在的基本保证。由于实践水平、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的差异,不同民族、时代、阶级、群体对公正的理解各不相同。为了避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与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公正观的混淆,深化理解它的内涵和外延就非常重要,这里拟从四个方面加以探讨。

  其一,它建立在社会所有成员拥有自由平等权利的基础之上

  等级社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分配比例依据个体的出身、血统、门第、地位、权力、种族等等,遵守等级秩序的道德法律规范是公正的基本内涵。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讲,人身隶属关系或者依附关系决定了他们没有普遍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因而不可能享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正。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理所当然地认为,政治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仅指雅典城邦的享有自由权的公民,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他们的自然本性就是接受主人的统治,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公共事务讨论和决策。中国传统社会按照三六九等划分人群,要求人人遵守三纲五常的“天理”,从而既取消了平等,又取消了除君主之外的所有人的自由。

  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公正理论,从政治法律制度和思想观念的层面来讲,都以承认每一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为前提。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思想,奠定了人人自由平等的理论基础。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它的让渡是国家的根源,因之主权在民,国家须按公意行事。近代西方的自由平等理论及其实践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变革。近代中国“两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根本之点在于,撼动了等级制度和专制主义的根基,开创了现代中国的新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建立在社会所有成员拥有自由平等权利的基础之上,摈弃等级社会的公正理论,辩证继承了近代的积极成果,牢牢扎根于人人自由平等的前设,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既避免了媚外式的洋教条主义,也避免了封闭守旧的做法。

  其二,它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公正观

  两者的根本差异在于,是否能够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

  资本主义公正观建立在商品经济和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之上,主张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就是最高的公正原则和标准,结果造成没有资产的无产者并不能真正享有自身的自由平等权利,从而无法避免形式公正(程序和手段)和实质公正(内容和目的)的分离,常常陷入形式公正而实质不公正的困境。

  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根本旨趣在于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最终达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取代了私有产权制度,从而消除了资本主义在分配问题上形式公正而实质不公的制度前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固然也有私有制成分,但这仅是一种不占主导地位的补充形式。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辩证统一是社会主义制度公正的内在要求。另外,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实质是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公正及其实现,它涉及阶层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代际之间等等的制度安排和落实。而资本主义公正观的实质是在普遍公正的旗号下维护特殊阶层的特殊利益。

  其三,它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永恒的、抽象的概念

  马克思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平等是“历史的产物”,不是“永恒的真理”。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公正不是人的先天观念或者自然权利,而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物质生产方式的衍生物,具有历史的内容和形式。

  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和思路,罗尔斯、诺齐克等西方学者在抽象人性设定的基础上寻找普适性的具有永恒意义的公正原则。罗尔斯提出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力求通过原初状态的设定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无知之幕的客观条件和相互冷淡的主观条件假设是罗尔斯立论的关键。在罗尔斯看来,不平等的利益分配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他秉承卢梭、康德等的契约论思想,具有浓厚的理想色彩和非历史的乌托邦性质。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其制约的文化发展水平,即使那些声称具有永恒意义的公正原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正观既要体现历史的趋向和时代的要求,又要体现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它并不因此陷入公正问题上的相对主义。相对主义否定公正问题的客观标准和尺度,把不同主体的主观价值判断夸大和绝对化。不同的历史主体立足不同的立场和特殊利益角度,确实产生对公正的不同理解。就此而言,不能忽视主体的历史性差异,普遍公认的绝对公正的尺度是不存在的。然而,形成一种公正观念的现实生活基础具有客观性和自身的内在逻辑,这种现实生活的历史必然性是我们判断由之形成的公正之合理性的最高依据。

  其四,它不是粗陋的平均主义

  法国18世纪末的空想共产主义代表巴贝夫及其追随者提出平均地权、消灭私有制、建立绝对平均分配的劳动人民共和国设想,表现出超越整个旧世界的世界秩序的思想,但终究没有摆脱原始的粗陋的平均主义倾向。蒲鲁东在《什么是财产》中倡导平等观念,但他的平等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工资平等,因而具有空想的性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正观不同于空想社会主义的平等观,因而绝不是粗陋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它追求结果的绝对平等,忽视个体的天赋、能力的差异和贡献的大小,违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造成表面公正而实质的不公正,扼杀效率和人们劳动的积极性。改革开放前,“大锅饭”等平均主义的泛滥是对社会主义公正观的严重偏离。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均贫富”思想亦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典型表现。当然,贫富差距过大也有违社会主义公正的理念。如何避免平均主义和贫富差距过大两种片面性,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使得社会公正的制度安排和伦理诉求控制在人民主体可接受范围之内,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