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当前位置《平和网》 > 柚都平和> 第244期>第3版
    第3版 :综合
    《柚都平和》—平和人自己的报纸
    报刊搜索: 搜索

    擅自拆除交通防护栏 我县一女子被行政拘留

    作者:蔡煌杰 杨志平 来源:柚都平和 时间:2018-09-25
    编辑:庄玮 点击数: 字号:

    本报讯(蔡煌杰 杨志平)为图自己方便,擅自拆除交通防护栏。近日,我县一女子就因为此事将自己送进了拘留所。这也是我县首例涉嫌故意破坏道路交通设施从而“做客”拘留所。

    9月14日,平和县公安局小溪派出所联合交警大队在对城区道路进行巡逻时发现,位于小溪镇南环路高南村顶街组路段,小溪镇往坂仔镇方向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隔离护栏被人为拆除三片(长度9米),严重影响该路段交通秩序,对过往车辆造成安全隐患。随后,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经过摸排走访,发现该路段一蜜柚加工棚业主吴某涉嫌故意损毁、移动交通设施。

    经查,今年9月初,吴某为了方便牵引大货车转弯进出自家蜜柚加工棚装卸货物,故意将位于其家门口的三片隔离护栏拆除,后丢弃在蜜柚加工棚后的一处蜜柚园内。

    9月14日下午,民警对吴某进行传唤,吴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吴某因违反该规定,已被平和警方处以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在道路上,隔离护栏主要起到分隔车道的作用,在规范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消除安全隐患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擅自拆除、移动隔离护栏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之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