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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制毒场所 糊涂村民被判刑

    作者:蔡煌杰 来源:柚都平和 时间:2018-07-02
    编辑:庄玮 点击数: 字号:

    本报讯(蔡煌杰)明知他人租用场所用于生产麻黄碱,仍将养鸡场予以高租金出租,最终“无知”的村民触犯刑法被判刑。6月26日,经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叶某计、叶某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叶某计由叶某成介绍,帮助李某振、肖某龙等人到平和寻找租用场地用于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以1万元的租金给叶某计作为介绍和租赁费用。之后,叶某计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叶某民租用其位于平和县芦溪镇双峰村养鸡场,约定租用一个晚上,提供给李某振等人用于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2017年7月21日晚,李某振、肖某龙等人到平和县芦溪镇双峰村叶某民经营的养鸡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2017年7月22日上午,李某振、肖某龙等人在返回龙岩市永定区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140.8千克的疑似制毒物品麻黄碱。

    2017年7月22日,叶某计、叶某民在平和县芦溪镇双峰村叶某民经营的养鸡场内(原烧铜厂)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疑似制毒物品麻黄碱64.75千克,蓝色灌装桶3个、金色方形铁桶25个、赤色液体57.8千克、赤色液体与乳白色沉积物的混合物2732.9千克、白色液体1689.85千克、白色液体(疑似乙醚)87.3千克、塑料漏斗4个、蓝色塑料防化服5件、黄色塑料防化服3件、抽水泵7台、防毒面罩2副、电子称1台、手推车1部等。经鉴定,查获的疑似麻黄碱和不明液体均检出氯麻黄碱,疑似乙醚检出氯化亚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计、叶某民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仍为其联系、提供场地,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共计205.55千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叶某计、叶某民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中系共同犯罪,叶某计介绍提供场地、提供承载工具等,叶某民提供场地,均系从犯,叶某计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大于叶某民。叶某计、叶某民共同犯罪涉及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数额的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考虑叶某计、叶某民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犯罪情节,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同案的十六名被告人也于近期被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