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警知识专题
◆ 《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公共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地震预警公共基础设施遭受破坏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震预警系统监测、传输、处理、发布及预警信息接收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装置及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地震预警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科学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报刊、移动通信以及其他有关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公众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置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的单位应当制订应急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科普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及应急处置系统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学校未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技术系统及应急处置机制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