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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版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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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作者:平和县国税局 平和县地税局 来源:柚都平和 时间:2017-04-24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从各国政府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具有“返还”的性质,即最终要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分配,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式用之于纳税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这是纳税人享有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并通过预算安排将之用于财政支出,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设,支持农村和地区协调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进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要。

    中国是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比较突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照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在税收制度设计和税收工作中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和税收、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合理确定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资金、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增强政府提供公务服务的能力,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