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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版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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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博点“赞”造谣 无知青年进拘留所

    作者:王志晖 苏晓梦 郑志艺 来源:柚都平和 时间:2014-03-10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本报讯(王志晖 苏晓梦 郑志艺) 上网看到好的文章、微博点个赞,再正常不过了。小溪镇青年李某却为了增加QQ空间关注度,赢得更多在“赞”,就在网络上捏造、传播谣言,结果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事情还得从一条帖子说起,2月中下旬,平和县网安大队民警发现,有网民大量转发关于小溪镇某中学一名女孩子被带到某KTV进行性侵犯的帖子,并配发了该女孩的照片。民警迅速开展调查,经过侦查发现,网帖所说内容不实。于是,民警继续对信息来源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小溪镇20岁的青年李某有重大嫌疑,网安部门立即将案件转移给小溪派出所。

        小溪派出所民警王泽群:“当天派出所经过审批对李某进行传唤,经过审讯,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是为了提高自己QQ空间的关注和人气,从网友那里转过来信息,然后故意编造、捏造一些关于在小溪镇某中学一些敏感信息的字眼来提高自己的空间关注度。”

        原来,李某上网时,从网友张某的空间里看到女孩被带到KTV进行性侵的帖子,他认为,如果把帖子内容改成本地中学的信息,肯定会得到很多人的关注、点赞。于是他将帖子内容进行了修改,发到自己的空间。帖子果然如同李某设想的一样,引起了轰动,短短一天,这组图片被多人转发,其中,还有1400多名网友点赞。

        由于涉嫌散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李某被警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直到此时,李某才后悔莫及。

        民警提醒广大读者,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空间,每个公民都有表达自己言论的权利,但是同时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任,不要去传播不良不实或者说违法的一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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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