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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版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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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反假货币法规知识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作者: 来源:柚都平和 时间:2022-09-19
    编辑:周忻昊 点击数: 字号:

    关于反假货币法规知识

    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柜面人员在办理现金业务中,如果发现收兑的已退出流通人民币经鉴别是假币,也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别管理办法》予以收缴。

    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假币收缴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是行政行为,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收缴假币的权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赋予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收缴人对被收缴的假币真伪存在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到当地人民银行提出鉴定申请。

    四、《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众无论何种原因取得假币,应当主动上缴至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主动上缴持有的假币是公众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五、《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因此,贵金属纪念币也属于人民币范畴。

    六、《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要求需在办理现金收付时采集、存储人民币冠字号码。冠字号码记录要覆盖到营业网点的柜台、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三种支付渠道,记录券别为100 元和50 元现钞,冠字号码记录保存时间要求不少于3 个月。

    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取款人提出金融机构向其付出人民币时夹杂假币的质疑,公众可持身份证、取款凭证要求由金融机构以提供取款现钞冠字号码的方式进行查询举证。业务录像资料要求的保管期限也是不少于3 个月。在相应记录保管期内,金融机构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平和县支行 平和润丰村镇银行(宣)